2022年5月15日起,《機動車登記規定》(164號令)開始實施。
第五節 注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一)機動車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二)機動車未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所有人自愿報廢的;(三)因自然災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機動車滅失的;(四)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的;(五)因質量問題退車的。屬于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屬于二手車出口符合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情形的,二手車出口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辦理海關出口通關手續后二個月內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八條 屬于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向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機動車,確認申請信息,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確認機動車,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七日內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提交車輛管理所。屬于報廢校車、大型客車、重型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的,申請注銷登記時,還應當提交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車輛解體的照片或者電子資料。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出具注銷證明。對車輛不在登記地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車輛所在地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確認機動車,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七日內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以及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資料提交報廢地車輛管理所。屬于報廢校車、大型客車、重型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的,還應當提交車輛解體的照片或者電子資料。報廢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并通過計算機登記管理系統將機動車報廢信息傳遞給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接到機動車報廢信息之日起一日內辦理注銷登記,并出具注銷證明。機動車報廢信息實現與有關部門聯網核查的,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免予提交相關證明、憑證,車輛管理所應當核對相關電子信息。
第三十九條 屬于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二)機動車登記證書;(三)機動車行駛證;(四)屬于海關監管的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的,還應當提交海關出具的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五)屬于因質量問題退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制造廠或者經銷商出具的退車證明。
申請人因機動車滅失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書面承諾因自然災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導致機動車滅失,并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
二手車出口企業因二手車出口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出口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屬于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的還應當核查機動車出境記錄,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出具注銷證明。
第四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辦理機動車注銷:(一)機動車登記被依法撤銷的;(二)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依法收繳并強制報廢的。
第四十一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一)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二)機動車登記被依法撤銷后,未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三)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依法收繳并強制報廢的;(四)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時未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
第四十二條 屬于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項、第九項或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不予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的,不予辦理注銷登記。